关爱生命性疾病保险(B)简介
投保条件:
凡16至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女性(如怀孕则未超过16周)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特点:
为女性特别设计提供医疗保障的寿险产品,保障至70岁。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分娩产下的已生存7日以上的婴儿为连带被保险人,保障至6周岁。
交费方式灵活:有一次交清或分期交费供您选择,4种分期交费:5年、10年、15年、20年。
* 保险利益
本保险为被保险人与附带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分娩产下的婴孩)提供身故、高残、疾病、手术医疗、豁免保费等保障。
1、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可获得相等于保险金额的保险金给付。
2、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如“附带被保险人”仍生存,本条款继续有效,并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3、被保险人在180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特定癌症之一时,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4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但每种特定癌症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4、被保险人在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系统性红斑狼疮,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5、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180日后始患疾病,而接受附表一所列手术时,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5%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同一疾病于同一手术位置接受附表一所列手术时,本公司对手术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6、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髋部骨折、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骨质疏松症,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5%给付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7、被保险人于怀孕期间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附表二所列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二所列疾病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怀孕期疾病医疗保险金。
8、“附带被保险人”于出生七日后六周岁前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特定先天性疾病之一,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5%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但不论“附带被保险人”患一项或多项特定先天性疾病,亦不论出生人数之多少,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每人以一次为限。
9、“附带被保险人”于出生七日后六周岁前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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